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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南县休闲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37号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景星乡黑泥沟村9组。法定代表人:谭友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江小区。负责人:苏绍锰。被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南县休闲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宁府大道下段春生国际住宅小区。负责人:刘力,该项目部负责人。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南县休闲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