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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第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银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第5396号罪犯张银虎,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银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7年6���26日申请撤回对罪犯张银虎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张银虎与他犯打架,致他犯轻伤二级,江西省豫章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撤回(2017)赣豫狱减字第713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