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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义华与杨礼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华,杨礼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唐义华,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杨礼国,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唐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礼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礼国所有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之前登记有抵押且系唯一住房故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杨礼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礼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2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