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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代发与杨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代发,杨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259号原告:赵代发,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杨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赵代发与被告杨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代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代发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代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代发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