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恒学与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学,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555号原告:吴恒学,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修武县新兴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长富,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海琴,法制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恒学诉被告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恒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