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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9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海、金世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海,金世勋,天津世勋纸制品有限公司,方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津0112执29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春海,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金世勋,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世勋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嘉园道11号。法定代表人:金世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文昌,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海与被执行人金世勋、天津世勋纸制品有限公司、方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天津世勋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型号为MPQ1050自动平压清废模切机控制分流设备一台作价2937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春海抵偿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张春海借款300000元、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5239元及评估费9200元。抵偿后��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679元。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