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志勇与吕黎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勇,吕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勇,男,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吕黎明,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周志勇与吕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志勇申请执行标的为53890元。本案立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吕黎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网络银行进行查询,已经查询到的10217元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三辆车已经被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