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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安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251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15134021J。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青,男,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郜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