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广轩与黄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轩,黄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轩,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泽龙,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轩与被执行人黄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354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3月3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黄泽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