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森林与李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森林,李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29号原告:孙森林,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泰州市高港区许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才,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孙森林与被告李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森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孙森林负担。审判员 丁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