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苏武贵、张新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武贵,张新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武贵,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明,男,40岁左右,住枝江市。上诉人苏武贵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武贵于2017年6月30日以其起诉的被上诉人张新明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主体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武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武贵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宜 华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张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泽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