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周根玲与刘松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艮玲,刘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83号申请人周艮玲,女,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刘松强,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松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昕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松强自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躲避法院执行,并且在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8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