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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吉林市三星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辉,吉林市三星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辉,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林市三星化肥有限公司,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敏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建辉与吉林市三星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恢复执行仍查无被执行人吉林市三星化肥有限公司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源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