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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戚秀荣、马慧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秀荣,马慧超,程浩,菏泽远浩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4号申请执行人戚秀荣,女,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马慧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程浩,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华英家园A区9号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0907-3法定代表人程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1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