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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新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林,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晚,为争夺赌场赌客,被告人黄新林伙同吴某、林某2(均已判)、郑某、徐某1(均已不诉)、洪某(另案处理)等人受朱某、周某(另案处理)指使,携带砍刀、武士刀等到瑞安市陶山镇荆谷××村老人协会门口,并分别持砍刀、武士刀等冲进活动场所,砍砸老人协会内的桌凳、空调等财物,恐吓赌客不要在此聚赌,致三、四十名赌客四处逃散。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新林在瑞安市飞云街道瑞安动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洪某,林某2、吴某、郑某、徐某1、黄某、林某3、徐某3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林结伙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新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新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