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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殷志超不服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强拆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超,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2行初69号原告:殷志超,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委托代理人:马中美、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15X3。法定代表人:刘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跃,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亚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41322752962659M。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委托代理人:吴琼,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超不服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强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两被告主动撤销了其行政行为,原告殷志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志超承担。审 判 长  周昭玲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人民陪审员  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