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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13号罪犯周宇,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6363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二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获考核分3060分,获得表扬伍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周宇应赔偿的民事赔偿款数额巨大,综合考察罪犯周宇原判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