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章平、郑道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平,郑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章平,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道武,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刘章平与被执行人郑道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章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郑道武支付货款人民币56452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道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按协议该案执行款总额定为564520元,被执行人郑道武以他名下所有的位于福清市海墘虾池内的活虾抵本案货款180000元整。等虾池内虾成熟卖完之后,申请执行人刘章平对虾池内的设备和虾池还给被执行人使用。本院对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双方不得反悔。另被执行人郑道武有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章平自愿免除被执行人郑道武余欠的迟延履行金和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以上执行情况报告书所达成的协议款180000元以及后期支付的货款用于抵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利息不算本金。(2)剩余货款384520元的还款方式定为分期支付,双方约定总还款时间为五年,每年还款金额为76904元直至还完为止,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时间定为2021年12月31日。(3)本案执行费和受理费用由被执行人郑道武负担。(4)被执行人郑道武若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刘章平有权按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5)申请人刘章平按约定收到全部货款人民币564520元时,本案执行结案。另申请人刘章平今后自愿放弃要求郑道武任何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