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镇东与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镇东,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黄镇东,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熊灿斌,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春,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贵毕路。组织机构代码:7501721-7。法定代表人赵禄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镇东申请执行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行人黄镇东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