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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法定代表人:张嘉宾,董事长。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四道18号。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程耿。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京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5162528.89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本院虽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审 判 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