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启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54号原告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文书送达地址为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剑钟,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委托代理人陆颖颖,启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卫忠,启东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原告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以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答复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富士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