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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与郑联卿、郑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郑联卿,郑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住所地襄城县八七路邮政局三楼。法定代表人:黄丽丽,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联卿,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郑月平,女,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联卿、郑月平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郑联卿、郑月平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