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上鈺与杨学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上鈺,杨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上鈺,男,生于1983年2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杨学锋,男,生于1971年1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执行的刘上鈺与杨学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9522元,执行费3793元,共计2633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59522元,执行费3793元未缴纳。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对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有异议提出申请,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已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因被执行人杨学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再审后有结果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