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张礼全、付金霞、龙四海、田兴凤、龙廷华、梅国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张礼全,付金霞,龙四海,田兴凤,龙廷华,梅国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小南街16号。负责人:李玉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全,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付金霞,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龙四海,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田兴凤,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龙廷华,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梅国毅,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张礼全、付金霞、龙四海、田兴凤、龙廷华、梅国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礼全、付金霞、龙四海、田兴凤、龙廷华、梅国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礼全、付金霞、龙四海、田兴凤、龙廷华、梅国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陆世华人民陪审员 刘衍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逸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