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远集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新亮承包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亮,广州市远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远集物流有限公司,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俊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迪,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新亮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新亮上诉称,涉案《拖车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本案争议处理由“甲方所在地商业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不仅未明确争议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更未明确约定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因此该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包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拖车承包合同》上约定,“六、争议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商业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当事人并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该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无效,有关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广州市远集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甲方,其所在地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