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东亮、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张东亮,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199-1,住所地鄂托克旗乌兰镇锡林路西蒙医院对面。负责人贺瑞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该公司员工,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张东亮,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4号商住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0869-8,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小区底商。法定代表人黄兆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东亮、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东亮名下有蒙K0a073揽胜牌轿车一辆,本院已车辆未控制,张东亮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东亮、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并已经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