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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胡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胡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34号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魏世彬,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系宁陵县就业保障中心主任。被告胡秀荣,女,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子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