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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鹏涛与怯跃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涛,怯跃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92号原告:杨鹏涛,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怯跃增,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杨鹏涛与被告怯跃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杨鹏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鹏涛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酒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