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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颖、张秀江等与么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颖,张秀江,么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84号原告孙颖,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生,现住丰南区。原告张秀江,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么帅,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08000837。本院在审理二原告孙颖、张秀江与被告么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二原告孙颖、张秀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二原告孙颖、张秀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二原告孙颖、张秀江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