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康康与张学良、张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康康,张学良,张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30号原告:高康康,居民。被告:张学良,居民。被告:张淑凤,成年,居民。原告高康康与被告张学良、张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高康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康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高康康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