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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康康与张学良、张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康康,张学良,张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30号原告:高康康,居民。被告:张学良,居民。被告:张淑凤,成年,居民。原告高康康与被告张学良、张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高康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康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高康康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