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周正与韩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正,韩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266号原告:谭周正。被告: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正与被告韩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周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露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