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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周正与韩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正,韩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266号原告:谭周正。被告: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正与被告韩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周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露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