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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怀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怀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650号原告:王伟,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蓓,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刚,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伟与被告刘怀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