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怀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怀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650号原告:王伟,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蓓,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刚,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伟与被告刘怀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