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廖某,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某的银行存款70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69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廖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5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5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