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庆坤与郏振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坤,郏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坤,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郏振云,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赵庆坤与郏振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0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郏振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庆坤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少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