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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有平、张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有平,张伟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336号之一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运红、蒋林川,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有平。被告:张伟国。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有平、张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代理审判员  叶丽君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