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钊锋、朱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钊锋,朱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朱钊锋,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朱巍,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钊锋与被执行人朱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朱巍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巍的银行存款15302.24元,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钊锋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