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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钊锋、朱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钊锋,朱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朱钊锋,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朱巍,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钊锋与被执行人朱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朱巍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巍的银行存款15302.24元,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钊锋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