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林俊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俊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139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徐如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锋,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居委会交通路60号,身份号码441424197501052237。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法定代表人郭政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丽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林俊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代位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春丽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