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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登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登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772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法定代表人:何伯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严登权,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登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立案第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