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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隋延玲、山东紫金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延玲,山东紫金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隋延玲,女,汉族,1960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凤惟,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紫金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鲍世东。申请执行人隋延玲与被执行人山东紫金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74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3425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221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7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