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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守友与范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守友,范浮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886号原告夏守友,男,1935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范浮平(曾用名范孚平),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征林兵,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守友与被告范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浮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守友撤回对被告范浮平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守友撤回对被告范浮平的起诉。审 判 长  熊 进审 判 员  夏 云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