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涛与被告沈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沈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李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沈传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涛诉被告沈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鲍洁华书 记 员 何良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