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文娟与张良军、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娟,张良军,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3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娟,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张良军,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北路消防队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0889118-X。法定代表人:林留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北路消防队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0396154-5。法定代表人:林留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文娟与被执行人张良军、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良军、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赵文娟本金336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4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良军、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发现数额仅为数千元且被数案冻结;另,被执行人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均于去年已被本院拍卖;现被执行人张良军长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良军长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市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文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