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喜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喜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94号罪犯王喜道,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1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徽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2009)徽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315.1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9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喜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重,性质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喜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