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刘菊玲等与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菊玲,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715号原告:XX,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刘菊玲,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原告刘菊玲的配偶。被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庄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62951082。法定代表人:郑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刘菊玲诉被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个人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刘菊玲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XX、刘菊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芷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