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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康万军与那木图、敖特根图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军,那木图,敖特根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康万军,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那木图,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敖特根图雅,女,1983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康万军与那木图、敖特根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查到被执行人那木图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乌 云审判员 明林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玉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