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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练达斌、徐莉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练达斌,徐莉欧,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5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22号。负责人:陈志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升,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东阳市。被告:练达斌,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告:徐莉欧,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练达斌、徐莉欧、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