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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双开申请执行郭二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双开,郭二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贺双开,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郭二毛,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贺双开申请执行郭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二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