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色五来、罗洪瓦国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色五来,罗洪瓦国,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343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莫色五来,男,彝族,1953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罗洪瓦国,男,彝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方建宇,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莫色五来、罗洪瓦国与被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吉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