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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色五来、罗洪瓦国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色五来,罗洪瓦国,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343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莫色五来,男,彝族,1953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罗洪瓦国,男,彝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方建宇,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莫色五来、罗洪瓦国与被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吉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