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云台与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云台,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谭云台,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徐习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云台与被执行人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云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 长 明审判员 许 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隽 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