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伍光尧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光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40号罪犯伍光尧,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光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周正开、伍光尧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伍光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周正开、伍光尧伙同黄阳桃、隋明秀事先预谋以丢钱包分钱为由诈骗他人财物。2013年10月14日,四人从郑州窜至新密市城区,将李某芳随身携带的欧米茄金表一块(价值17万元)、铂金钻戒一枚(价值7000元)、彩金项链一条(价值18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5850元)及800元现金以调包方式盗走,总价值185450元,后分赃挥霍。案发后,欧米茄金表已追退。伍光尧系主犯。罪犯伍光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3月共获5次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伍光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光尧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